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核定泉州科技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8-07-12 14:01 浏览量:1

鲤城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泉州科技中学申请调整2018年秋季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泉鲤政教函〔2018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精神和泉州科技中学实际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泉州科技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泉州科技中学的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初中12000/.学年,高中12800/.学年。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发展需要等因素,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泉州科技中学学生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0/.学年。

三、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本复函从2018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鲤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并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