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时间:2018-08-10 10:34 浏览量:1
 泉州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及《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泉州市辖区内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从即日起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行业代码为135。其中,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139。

  二、申请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5号令)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工作部署,上述申领范围内现有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18年11月底前,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完成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的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核发,收回或注销原核发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内容。自2018年11月1日起,上述申领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现有企业已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向原核发环境保护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现有企业未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但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向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其中,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位于泉州开发区的,向泉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现有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但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和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