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2-09-29 16:49 浏览量:1

  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292910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单位: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南环路1142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南环路1142号。项目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880.62m2,年生树脂工艺品30万件。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公司聘用员工10人,年工作时间27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后的水帘柜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碱水池废水、洗坯废水集中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70.9吨(其中生产废水≤149.4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打磨修边、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喷漆工序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废气一起经 “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③投料、搅浆、注浆、彩绘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经“过滤网+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外排废气(苯乙烯)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④部分未被收集打磨修边粉尘、部分未被收集的调漆、喷漆、晾干废气、部分未被收集的投料、搅浆、注浆、彩绘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外排废气(苯乙烯)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苯乙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搅浆机、清洗机、打磨修边机、水帘喷漆柜、真空泵、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水帘柜废水、废活性炭、废漆渣、废过滤网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在网络平台上(生态环境公示网)将《福建泉州锐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2年7月2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