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156号
饶永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2018年10月25日在鲤城区紫山路紫山桥的南高渠边进行钓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10月2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照片3张;
2、2018年10月25日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原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你作出处罚告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18〕20号)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你本人,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在福建法制报进行公告送达。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鲤城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市政府东海行政中心二期D722)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19 年3月19日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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