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75号
时间:2020-09-14 16:33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75

 

泉州鲤城紫江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7661764807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常兴路128

法定代表人:周廖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印刷制版生产,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类别,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相关手续。

201911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138月在江南火炬常兴路128号正式投产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你单位显影槽、清洗槽、蚀刻机产生的生产废水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鲤城紫江印刷制版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3份、现场执法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065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03号)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我局依法于2020625日在福建法制报进行公告送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20138月正式投产,建设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现场调查表明,你单位已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