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360号
时间:2021-08-31 16:11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360

 

何先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经营的址在鲤城区常泰街道紫山路83-3号的机械加工点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

2021520,我局执法人员柯明峰(执法证号:35100501110006)、陈晓鹏(执法证号:35170501140028)、曾焕金(执法证号:35100501110012对你经营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加工点生产,现场有大量螺丝工件待加工。经查,你加工点于2012年开始在这里设立,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水洗工艺产生的冲洗废水和水槽废水未配套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外排至厂区外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证明你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618日向你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书面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对我局作出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6号)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后,我局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能证明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在作出告知时已将你的改正态度、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等裁量因子纳入考虑,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加工点于2012年设立,建设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我局决定对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现场调查表明,你加工点已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一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