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1号
时间:2022-01-05 16:23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1

 

鲤城区宇峰塑胶加工厂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工业区常兴路342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02MA304FGN52

经营者:连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拖鞋生产加工20211117,我局执法人员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成型工序使用的刷胶、烘干工艺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门窗未密闭,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鲤城区宇峰塑胶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鲤城区宇峰塑胶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2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仅参照共性及修正裁量基准表),我局对你单位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门窗未密闭,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成型车间采取密闭措施并对工序中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