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6-10-26 16:04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全市工业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161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一)进一步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市域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610月份至20173月份单月用电量同比增长5%以上部分(增量达1万千瓦时以上,新投产项目除外),每千瓦时奖励0.2元,单家企业单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各项用电奖励政策均可叠加享受),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市级行业协会在市域内举办行业性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参展企业达50家以上的,每场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泉州建材中国行系列活动,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销活动,借助泉州品牌境外行”“海丝行展会平台,提升泉州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泉州品牌境外行”“海丝行系列重点展会的企业,每家给予综合费用(除展位费外的人员、展会运输等费用)补助0.8万元(南美展会补助标准提高至1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配套加工。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市域内产业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对首次申报本项目的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对再次申报本项目的企业,必须新增配套加工产值25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新增配套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推进企业创新转型

(四)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福建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购置研发设备,市级财政按不高于设备原值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对新确认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市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加快“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对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鼓励市域内企业购置使用列入市级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竣工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组织实施机械装备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公共平台等重大专项,对实施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被确定为市级重点研发示范的机械装备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引导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优质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势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政策,对收购兼并重组标的企业且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2%的额度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物流、网络营销3个方面主辅分离,剥离服务环节,独立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季度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且至少服务3家制造业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制造业企业剥离的服务企业只奖励1家。在纺织鞋服、机械装备、建材家居等行业培育一批特色凸显、发展潜力好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对结算地在泉州地区且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供应链管理平台,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提升企业金融服务

(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并被本辖内企业使用的,每年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给予贴息(市、县两级各承担50%);其中,1%用于补偿租赁企业降低的租赁费,1%用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奖励。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在我市开展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按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市、县两级各承担50%),补偿金额不超过该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对发生坏账损失并享受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补偿比例同额退还财政。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企业信贷投入支持。深化信贷结构调整,增加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企业有效信贷投放,提高工业企业贷款获得率,全年新增贷款480亿元;其中,流入实体经济225亿元。引导债权银行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通过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针对重点领域及优质企业重大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整合银行资源,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并带动发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现多方共赢。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十二)引导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市域内制造业企业且当年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被投资企业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分别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在2年内不得退出在泉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石墨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设立1000万元资金,分5年专项用于扶持晋江石墨烯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石墨烯应用技术的开发,力争尽快对接一批产业项目;同时,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有效对接,提升石墨烯在我市传统产业的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晋江市人民政府

(十四)促进发明专利产出和成果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发或者受让等形式获得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倍增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及各类创新平台开展专利运营服务,设立专利池,对我市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引进发明专利实施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利运营平台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十五)落实救灾补助资金。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1号)精神,在原有500万元救灾专项资金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各县(市、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工作;同时,针对莫兰蒂鲇鱼台风受灾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措施进一步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基础上,增量电量每千瓦时再奖励0.1元,单家企业单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优化理赔流程,简化报案程序和理赔手续,加快理赔进度,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各保险业机构要指派专门理赔小组主动上门;对于保险责任确定、损失情况清楚的,在1个月内完成赔付,对于受灾严重但一时难以定损的,按照尽快尽多的原则实行预先赔付,及时帮助受灾工业企业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业机构

以上措施,第一条进一步鼓励企业增产增效措施执行至2017331,其他措施执行至20161231再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是否延长期限。具体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市经信委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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