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03-20 10:49 浏览量: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稳定增长,现在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132号)基础上,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鲤城区域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610月份至20173月份单月用电量同比增长5%以上部分(增量达1万千瓦时以上,新投产项目除外),每千瓦时奖励0.2元,单家企业单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各项用电奖励政策均可叠加享受),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30%70%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5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视同为采购设备,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三、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建立小微企业成长重点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小微企业且上年度纳税20万元及以上,当年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不含税)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相关扶持资金。对当年度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畴,每家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配套加工

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市域内产业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对首次申报本项目的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对再次申报本项目的企业,必须新增配套加工产值250万元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新增配套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

五、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福建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购置研发设备,市级财政按不高于设备原值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六、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

对新确认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市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七、加快“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

对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鼓励鲤城区域内企业购置使用列入市级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两级各承担30%70%)。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竣工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八、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组织实施机械装备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公共平台等重大专项,对实施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被确定为市级重点研发示范的机械装备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有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商业银行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有意向开展并购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提供牵线搭桥、投融资咨询等服务;鼓励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优质企业实施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重组;通过多渠道帮助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企业,力争重整成功,实现企业脱困发展,让企业焕发新的活力。

十、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除资源性补偿费和损坏性赔偿费外,继续全面停征工业企业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免征房屋权属证书费、土地证书工本费、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抓好节能降耗工作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推荐申报省级财奖励;对年节约300吨标准煤或节电超80万千瓦时以上的节能项目推荐申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对产业关联度高、示范作用明显、资源利用效果及经济效益好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循环经济项目推荐申报市级资金奖励;支持机械汽配、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示范作用明显的推荐市级资金奖励。

十二、推进闲置厂房招商

新引办工业企业在入驻后第二年度内(元月1-1231日)纳税50-500万元(含50万元)、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分别参照该企业当年实际纳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60%70%给予奖励。

十三、附则

享受以上奖励企业当年度纳税需比上年度增加每家企业获得的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财力。以上措施除“进一步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外,其他措施执行至20171231日。以上措施如与区其他政策措施重叠,不重复享受。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