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经信局调整规范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修订时间:2017年4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经信局 | 无 | 节能报告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根据(国发〔2017〕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