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祖钦先生:
你举办泉州市鲤城区华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办学的基本条件,我局已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泉鲤教许字[2019]第07号),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泉州市鲤城区华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市鲤城区华文教育培训中心),校址设在泉州市鲤城区东街改造工程9#C座二层。泉州市鲤城区华文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小学生作文、数学、英语培训为办学内容,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方祖钦先生。
二、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到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到鲤城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三、今后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信息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依法依规办学。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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