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08 09:39 浏览量: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7118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区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指〔201597号)、《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泉教综〔201563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19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文件要求,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享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性投入,实现泉州市提出的2020年,全市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的85%以上等目标任务。通过严格的自愿申报、公示报备、普惠生均补助、收费监管等办法,积极鼓励幼儿园实行普惠性收费。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我区民办幼儿园向办园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方向发展。   

二、适用对象

鲤城辖区民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

三、资格条件

(一)办园资质齐全。取得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行为规范。办园条件达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班生规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经区教育局年检年审合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收费合理规范。遵循《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及《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6359号)有关规定,做到按成本核算,合理收费,按要求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情况、公开财务支出情况,无挪用、克扣幼儿代办费的行为。保教费严格按照公示收取,公示的保教费是2017年之前向区物价局备案的。收费前必须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新办园收取标准及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必须提供相关成本核算。

(四)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明确规定,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报备公示数额控制在鲤城区同级公办幼儿园的2倍以内且严格按报备公示收费的,均可视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伙食点心费上浮幅度(一餐两点)不得超过当年公办幼儿园该项标准的30%2017年鲤城区公办幼儿园的伙食点心费为220/·生)。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普惠性民办园财政奖补

(一)普惠生均补助经费标准

区财政对年检合格、规范报备、普惠性收费的幼儿园,按学年度核拨普惠生均100/年补助经费。普惠生均补助经费标准将依据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作适时调整,由区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制定方案后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平均班生额低于30人的,按实核拨;平均班生额超过30人的,按30人的标准核拨。

(二)办园成效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扶持一批办园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以奖励性方式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升办园层次,鼓励办园质量突出的幼儿园向示范性幼儿园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层次

1奖励方式:在民办幼儿园接受等级评估结果确认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评为区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评为市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评为省级示范性民办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实施程序

(一)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每年6月,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条件。

(二)幼儿园申请

各民办幼儿园对照公布的相关条件,在每年7月份,具备相关条件的幼儿园按类别填报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区教育局。

(三)审核公示

1初审。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对幼儿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91日之前完成初步审核工作。

2复核并确认。区教育局在初审材料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确认。

3公示报备。区教育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年检结果等,并报教育、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签订服务承诺书。区教育局与通过审核确认的民办幼儿园签订服务承诺书,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签订服务承诺书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履行承诺,教育局同时将承诺书送交区财政局备案。

(五)财政局拨款。根据区教育局报送的审核结果和备案的承诺书,财政局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一)资金使用: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抵减保教费、补充办公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师资培训、教师工资保障等方面。各民办幼儿园应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管方式: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设立收费公示栏,区教育局每年把奖补资金明细表报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如入园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兴趣班学费等)或与公示、报备的收费不符的,则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

七、退出机制

民办幼儿园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已下拨的款项须如数追回:

(一)该项资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存在乱收费行为或克扣挪用幼儿餐点等代办费,情节严重的;

(三)在财务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对象。

(四)普惠性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管理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区教育局按照《鲤城区民办学校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实行年检管理。

(二)普惠性幼儿园必须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区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三)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于当年5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本方案试行3年,由鲤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