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面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18-10-14 16:37 浏览量: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和工商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集中整治、督促检查等工作。

  ■ 因为这些原因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 坚持这些原则

  (一)整治非法违规,保护守法合规。依法依规明确非法与合法、违规与合规边界,对非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坚决整治、整顿和查处,对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进一步规范。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推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三)坚持疏堵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中小学校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解决中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看护问题。着眼长远,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 摸清这些情况

  (一)培训机构证照情况。“证”,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照”,即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培训机构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不良行为,如“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

  (三)培训机构安全状况。比如校外培训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

  ■ 治理这些问题

  (一)安全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证照缺失治理。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培训行为治理。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从严治校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 分这些阶段治理

  (一)2018年6月中旬前: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省教育厅会同民政厅、人社厅、工商局联合出台有关工作文件,部署治理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地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

  (二)2018年12月中旬前:集中整治阶段。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各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六类不良行为。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三)2019年3月底前: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在各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省直各相关部门对各市、县的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

  (四)2019年6月底前:梳理总结阶段。总结梳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制定出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等政策文件,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设置标准、审批登记规范、培训业务管理等常态治理内容。

  ■ 明确这些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成立由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按照国家、省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成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当地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要求各市、县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部署,认真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切实承担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辖内机构情况摸排、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并对各项任务进行具体分工。

  (三)严格执法,疏堵结合。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坚持堵疏结合,在严肃治理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基础上,对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进一步规范,并积极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

  (四)加强宣传,形成合力。要求各地加大专项治理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

  举报电话:0591-87091290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邮    编: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