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鲤城区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4-15 09:14 浏览量:1

各小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泉教初2019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鲤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1.老城区各小学招生计划数 

     

班级数 

   

班级数 

鲤城区实验小学 

12(含金山、笋浯校区各2个班) 

泉州市立成小学 

4 

泉州市第二中心小学 

5 

泉州市小学 

3 

泉州市西隅中心小学 

5 

泉州市新隅小学 

3 

泉州市通政中心小学 

10 

泉州市新村小学 

2 

鲤城区东门实验小学 

4 

合计:48 个班 

    

  2.新区各小学招生计划数 

     

班级数 

   

班级数 

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 

10 

鲤城区第五实验小学 

5 

泉州市鲤城区第三中心小学 

6(含玉霞校区 

1个班) 

泉州市中山陶英小学 

3 

泉州市新华中心小学 

5 

泉州市亭店小学 

2 

鲤城区培新中心小学 

4 

泉州市育群小学 

2 

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惠群校区) 

1 

泉州市前店南山小学 

1 

泉州市明新中心小学 

5 

泉州市新步小学 

5 

鲤城区华岩中心小学 

4 

鲤城区第六实验小学 

4 

泉州市上村小学 

2 

泉州市黄石小学 

1 

泉州市仙塘小学 

1 

泉州市金浦小学 

1 

泉州市新塘小学 

2 

  

  

合计: 64个班 

  3.民办小学招生计划数 

  泉州外国语学校鲤城附属小学(150人) 

  泉州实验中学鲤城附属学校(200人) 

  泉州市鲤城区第二实验小学(300人) 

  二、招生年龄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及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20138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1931日前。 

  三、招生对象 

  (一)鲤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鲤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实行各小学划片招生。具体招生对象如下: 

  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证明)。 

  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及住房产权证明)。 

  3.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经查证确系在服务区域内随父母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出生入户)和至少连续5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以及水电缴费等证明〕;因政府项目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但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原住房产权证明及政府拆迁证明等)。 

  4.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73141部队干部子女直接入读鲤城区东门实验小学。 

  5符合《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以及《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通知》(修订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及《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发〔201920号)等规定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二)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流动人口在鲤城辖区内务工且具有本区“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小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两证”指:提供父母一方实际在鲤城辖区内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签发时间为201891日前)、务工证鲤城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我区务工、经商〕(签发时间截止为201891日前)。 

  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台商投资区的暂住在中心市区的,属于人户分离(人在户不在)不属于流动人口,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及公安部门办理的实有人口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实有人口登记时间为201891日前)。从2021年秋季起,提供的“两证”及实有人口登记证明均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核实,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以暂住地(居住地)就近申请登记入学。居住在老城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到立成小学、东门实验小学、新村小学、新隅小学、文小学、鲤城实小金山校区、鲤城实小笋浯校区申请登记,居住在新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到其居住的相应片区学校申请登记。 

  若符合招生规定的随迁子女申请登记人数超出学校的实际容量,由区教育局组织采用随机抽号方式确定入学对象,参加随机抽号而落选者,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到其他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若不服从安排者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就读机会。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鲤城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鲤城户籍的,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鲤城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鲤城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父亲(母亲)应在鲤城区居住(暂住)及务工年限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条件。(2021年秋季起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鲤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鲤城区生活而要求在鲤城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要求,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鲤城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四)民办小学的招生 

  民办小学应立足服务本区域,优先招收本区域适龄儿童,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我区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20日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一)招收片区内适龄儿童的程序和时间 

  75--76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15--717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1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招收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的程序和时间 

  76--78日:相关小学接受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715--717日: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1日前:相关小学公布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三)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的程序和时间同招收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的程序和时间。 

  五、招生办法 

  1.各公办小学必须根据区教育局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招生任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招生。 

  2.各公办小学招生前应与社区、公安、房管等部门协调配合验证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户籍、房产等证明的真实性。 

  3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原则上一年级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4各小学2019年秋季一年级招生数不得超过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数,如个别学校条件允许且确实需要扩班招生的,须报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扩班招收。 

  5.民办小学的招生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立足服务,优先招收本区域适龄儿童,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 

  6.招生未尽事宜按上级指导性文件执行。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组织与入学挂钩的考试 

  (二)各小学必须根据区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认真制定本校的招生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于430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认真贯彻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 

  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收费的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各小学于430日前要对辖区内适龄儿童情况进行摸底核查,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各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统一编发学号后方可录取,各小学不得自行编列学号。学校要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学籍。  

    

    

  附件:1.鲤城区小学招生服务范围 

      2.泉州市鲤城区2019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登记表 

      3.泉州市鲤城区2019年秋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 

      4.泉州市鲤城区2019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花名册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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