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细
时间:2018-10-17 16:09 浏览量:1
  鲤城区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细

序号

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养老院安全监督管理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行政监督检查

救灾救济股、区企管办

依法依规

 

2

福利院安全监督管理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救灾救济股、区福利院、区企管办

依法依规

 

3

殡葬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1、《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福建省政府《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3、泉州市政府《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行政监督检查

1、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过书面或实地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股和区殡管站

依法依规

 

4

救助服务安全监督管理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行政监督检查

救灾救济股

依法依规

我区无救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