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01-19 14:52 浏览量:1

20161212,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通知》有何重要意义?

通过创新完善低保政策,着力解决两类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一是将低保政策覆盖范围适度向因病致贫家庭延伸,现行低保政策能较好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但无法覆盖“支出型”贫困人口。当前城乡居民因病致贫现象较为突出,许多重病患者的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已抵消甚至远超家庭收入,其生活水平实际上低于低保标准。对此,《通知》拟通过调整家庭收入核算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享受低保的政策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明确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目前各地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业”等认定条件有不同理解,把握尺度松紧不一,多数地方尚未落实这项政策。因此,《通知》拟对有关认定条件作进一步规定,以利于政策合理有效执行。

二、该《通知》对低保对象认定有何补充规定?

《通知》在重申低保对象一般性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对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特定条件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是适当放宽对重病重残困难居民家庭收入的限定:一是对因病致贫家庭,借鉴外省经验,明确将医疗费用刚性支出作为家庭收入的抵扣因素,其家庭收入在“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前提下,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无余额的,或虽有余额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符合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限定条件;二是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考虑到省政府已明确给予“单人入保”的特殊照顾,而且其供养人自身有养老、医疗等保障需求,所以在“单人入保”情况下,将家庭收入限定条件同样放宽到“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并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条件放宽到“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三、该《通知》对保障标准有何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原则上以家庭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通知》暨坚持“补差”原则,又充分考虑重病重残困难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对因病致贫家庭,规定家庭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无余额的,给予全额救助;有余额但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外,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有关规定,对享受差额救助的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二是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即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因此本人可享受全额救助(全家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他家庭成员享受差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