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03 17:26 浏览量:1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各地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随着传统的家庭照料功能日益弱化,机构养老服务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补充作用。但与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社会养老需求相比,我省养老机构的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亟待提升,有必要通过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四个部分,共10条措施。

  (一)第1、2条措施,解决已建养老机构许可率低的问题。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在1个月内完成未取得许可养老机构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排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办理设立许可;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办理设立许可;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在确保养老机构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不再审核其产权、规划、环评等条件。

  (二)第3、4、5条措施,解决新建养老机构规划缺失、用地难、审批手续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各市、县政府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明确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同时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3.第6、7条措施,解决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问题。明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乡镇敬老院,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入住需求。根据每所乡镇敬老院消防等设施改造成本核算,明确今、明两年对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4.第8、9、10条措施,解决养老机构运营亏损、医养融合不够等问题。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提高补贴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从每床2000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提出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并延伸开展服务;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结算。强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