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03 15:58 浏览量: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民政、财政部门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临时救助拾遗补缺、救急解难的作用。但还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和资金使用率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联合区财政局出台了《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强化兜底保障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闽民保〔2018196号文件精神,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

2.明确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提高至10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提高至20000元。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优化不同对象的救助流程。急难型救助可执行紧急程序,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大大提高了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时效。对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同时明确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对需要给予3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加强不同救助制度的衔接。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医疗救助等现有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根据临时救助制度的特点,找准与其他救助制度的切入点,使制度与制度间相辅相承、优势互补,形成救助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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