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时间:2023-01-19 16:12 浏览量:1

泉州市冬泳协会黄石分会:(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黄石社区渡头)

  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泉鲤农水〔2021〕罚字第3号),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提起诉讼,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维持原判,2023年1月11日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于2023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及方式强制拆除泉州市冬泳协会黄石分会在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黄石社区渡头违法建设的更衣室、淋浴室、健身房等建筑物。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