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鲤城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时间:2021-11-10 11:21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泉市监2021〕44号)及有关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食品风险为目标,以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2021年市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应完成食用农产品400批次、普通食品1000批次的监督抽检任务。

二、工作原则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由区局统筹安排,各市场监管所配合。抽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目标,对风险较高的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组织实施监督抽检。聚焦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聚焦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聚焦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夜市摊点和网络销售等重点区域环节,围绕食品安全“十大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依法核查处置和实施跟踪抽检。

(二)坚持检管结合。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监督抽检“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数据分析”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通过抽检发现重点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或专项抽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履行抽检信息报批手续,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上下联动。区局负责制本级抽检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监督抽检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任务安排

(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及要求

根据市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的安排,2021年我局需要完成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数为40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食品餐饮监管股应及时汇总并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年抽样检验任务并录入完毕。

1.抽样场所。重点对1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夜市、小摊贩等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加大对区域内规模、销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非必要情况下,原则上不安排抽检餐饮单位采购的食用农产品。

2.抽检品种和项目。在抽检品种上,原则上要全部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乌鸡、猪肝)、蔬菜(韭菜、芹菜、菠菜、普通白菜、油麦菜、辣椒、茄子、豇豆、豆芽、姜)、水产品(贝类2种、淡水鱼10种、淡水虾、海水鱼3种、海水虾2种、梭子蟹、牛蛙)、水果(香蕉、柑、橘、橙、草莓、猕猴桃)、鲜蛋(鸡蛋)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在抽检项目上,对每类重点品种的每批次样品均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全部必检项目和不少于2个自选项目要求开展检验;对自选项目,要坚持问题导向并结合当地监管实际予以确定。

(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及要求

根据市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的安排,2021年我局需完成的普通食品抽检任务数为1000批次。

1.抽检品种和项目。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对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抽检,抽检重点是本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食品;根据监管需要,可适当对本地获证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检,原则上不抽检非本地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免造成重复抽检。检验项目可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版)》制定。

2.抽样区域和场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抽检,结合当地食品生产经营实际,在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抽样工作,抽检对象、场所等参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要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规定,落实好“双随机”(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并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的跟踪督促,以及检查与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实施抽样,履行法定手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客观、公正和准确。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前必须进行复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为实现抽检数据的共享和汇总,确保食品抽检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食品抽检数据应当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承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报送抽检数据,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核查处置。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同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五)信息公布。要落实好“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并将公布数据及时在国抽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进行填报。对涉及重大敏感信息要加强审核把关,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擅自发布。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六)统计分析。要及时汇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抽检结果信息公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月度统计模块进行填报,并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全年抽检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衔接配合

1.监管部门方面。各市场监管所应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配合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在不合格食品异议研判过程中,需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监管部门协助核查相关情况的(如企业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票据账簿等),应当配合做好核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2.承检机构方面。鼓励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使用能够对抽样全过程进行录像的相关设备(如执法存证仪等);抽样时,要向被抽样经销单位查验被抽样品的进货单等相关凭据,并进行复印或拍照作为溯源依据。如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发现无法提供产品溯源依据,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等,以及拒绝配合抽样工作等情形的,要及时报请属地市场监管所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过程中,发现因企业停产、倒闭、搬迁、库存无样品等无法抽到样品的,要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请属地市场监管所核实确认。

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市场监管所及区局。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移交至实验室。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工作的区局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样、检验行为的,一律停止其相关工作,责令其承担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将该机构列入我局“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局食品检验检测有关的工作,同时上报市局申请列入省、市局“黑名单”。

(三)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各县(市、区)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其他事宜

区局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将针对日常监管、舆情监测、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等,不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