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剂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样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
包装规格 |
抽样数量 |
样品处置 |
<2kg(L) |
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10kg(L)的大包装 |
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不少于1kg(L)。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 |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总活性物含量 |
GB 14930.1-2015、GB/T 9985-2000 |
GB/T 9985-2000 GB/T 13173-2008 GB/T 13173-2021 |
2 |
pH |
GB/T 6368-2008 |
|
3 |
荧光增白剂 |
GB/T 9985-2000 附录C |
|
4 |
甲醇含量 |
GB/T 30795-2014 |
|
5 |
甲醛 |
GB/T 9985-2000 附录E GB/T 30796-2014 |
|
6 |
砷(As) |
GB/T 30797-2014 |
|
7 |
重金属(以Pb计) |
GB/T 30799-2014 |
|
8 |
菌落总数 |
GB 4789.2-2016 |
|
9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
|
10 |
去污力 |
GB/T 9985-200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不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