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社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小手册
时间:2020-02-24 14:12 浏览量:1

 

   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鲤城区当前疫情防控的工作实际,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联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以社区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布局,梳理当下社区及居民最为关心、需求的法律知识,以及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6号通告内容,制作该手册,供各社区参考。

                           

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0二0年二月六日  

 

目录

 

1.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是否有权利及义务参与防疫?

2. 面对疫情,人民政府进行封村、封路是否合法?

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4.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该如何报告?

5. 个人如何向社区报告自身情况并自觉进行居家隔离?

6.?若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拒不配合隔离,隐瞒病情,有什么后果?

7.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9. 用人单位可否因员工处于观察期或治疗期而进行裁员或辞退?

10. 处于治疗期或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受影响吗?

11.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处理降低成本?工资如何支付?

12. 在防治病毒过程中感染病毒,可否认定工伤?

13.?小商户是否可以要求减免店租或解除合同?

14.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15.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16.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17.?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18.?利用疫情哄抬价格的行为,面临什么处罚?

19.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传播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20. 贪污、挪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等款物,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21.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31类)

22.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6号通告

 

 

 

1.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是否有权利及义务参与防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面对疫情,人民政府进行封村、封路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该如何报告?

根据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工作要求,街道、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对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开展地毯式大排查,加大随访摸排力度,增加巡查密度,提前掌握人员动态信息,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要逐一登记个人信息,建立健康档案,派人早晚测体温,安排专人管理。

5.个人如何向社区报告自身情况并自觉进行居家隔离?

根据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6号)工作要求,社区内从湖北等省外重点疫区来鲤的人员及经停湖北等省外重点疫区后入鲤人员,一律必须在到达住处1小时内主动向社区报告、登记,并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与前述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也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报告,并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健康检查、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6.若感染了新冠肺炎,但拒不配合隔离,隐瞒病情,有什么后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用人单位可否因员工处于观察期或治疗期而进行裁员或辞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处于治疗期或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受影响吗?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第四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处理降低成本?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12.在防治病毒过程中感染病毒,可否认定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小商户是否可以要求减免店租或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目前多地房产协会也发出了减免房租的倡议。然而如要求房东全额减免房租则是将疫情的影响全部转嫁于房东身上,亦有失公平,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请求权基础要求房东减免房租不尽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面对目前出现的减租、退租潮,倡议辖区内小商户经营者们与房东以公平为原则,以全民抗疫共克时艰为导向,平等协商,采取互利互惠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切勿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

14.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如下:

1.不能及时起诉的: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当前疫情下,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主要如下: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5. 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6.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根据省政府通知文件,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17. 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在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如鲤城法院已发布通知,取消原定的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2月10日前不安排开庭、询(讯)问、调解、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耐心听候承办法官、仲裁员的通知,确有困难的建议协调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仲裁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18.利用疫情哄抬价格的行为,面临什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9.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传播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传播疫情的相关信息,应从官方渠道权威数据出发,把握住信息源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其来源和准确性的,都不要转发传播。

20.贪污、挪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等款物,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1.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31类)

当前疫情正处在流行、爆发期间,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社区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共克时艰。在此特殊时期,更应当警惕、防范各类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列31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2.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6号通告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暂停开放辖区内图书馆(书店)、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暂停开放网吧、影院、洗浴、KTV等娱乐场所;暂停举办一切文化、旅游、体育等聚集性活动;暂停旅行社组团收客。

二、疫情期间,广大居民群众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主动配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不得擅自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聚集活动。严禁酒店、餐饮机构承接任何形式的聚集、聚餐活动,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餐饮外烩经营者要从大局出发,不得承接集体聚餐委托加工服务。

三、疫情期间,实施交通检疫,辖区内主要出入口、高速公路口、汽车客运站、交通要道等地设置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信息登记等检查问询。公交、客运班车、出租车(含网约车)不得搭载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各街道、社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体温检测点,出入人员必须自觉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信息登记等检查问询。

四、疫情期间,所有到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感冒药、退烧药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凭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实名登记购买,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信息登记等检查问询。

五、疫情期间,宾馆、旅馆进出人员需进行体温检测等健康管理,自觉配戴口罩;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开展地毯式、网格化排查工作,近两周内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乡、返校、返岗等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主动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健康情况、接受健康管理,主动居家隔离观察14天,禁止互访串门,不到人流密集场所。

六、疫情期间,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积极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严厉打击野生动物捕杀、贩运、交易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落实营业场所通风、消毒等措施。

八、全区广大共产党员和干部职工应带头严格遵守防控工作要求。

九、为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设置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3558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0年1月29日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2号通告

 

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确保公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期间,社区居民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聚集,婚丧喜庆活动一切从简。严禁酒店、餐饮机构承接任何形式的聚集、聚餐活动,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餐饮外烩经营者要从大局出发,不得承接集体聚餐委托加工服务。如出现因聚餐、聚集、婚丧喜庆活动而引发传染疫情,组织者、业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设置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3558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0年1月29日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3号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将取消鲤城区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赏灯系列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鲤城区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不组织悬挂花灯,不举办花灯展及任何形式的室内外文化、娱乐活动;新门街、西街、中山中路的商家一律不准集中悬挂花灯,请广大市民群众不到该区域聚集游玩。

二、原定于2020年2月6日-9日举办的元宵赏灯系列活动全部取消,包括新门街、中山中路、西街、开元盛世广场、江南新区新天城市广场等区域,均不布置花灯,不举办任何活动。

三、疫情期间,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减少外出,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市民们互相转告。

2020年1月30日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4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和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指导督促

高新区、各街道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总要求,指导督促企业、单位、雇主、商户不得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各相关企业、单位、雇主、商户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多渠道劝阻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含中转和有居住、旅行史等,下同)人员,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鲤复工。

二、强化网格化管理

(一)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应加强自我防护,必须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信息登记等防控措施,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登记个人信息,配合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积极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企业、雇主、商户要对已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严格落实集中留观或居家观察措施(有条件且有能力的企业应在厂区建立集中留观隔离区),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登记个人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实行早晚测体温记录;要在隔离观察14天期间加强管理和服务,不得让留观人员擅自离开隔离观察场所。

(三)所有房屋出租者、收留户主要第一时间登记住户个人情况,掌握租客、收留人员健康信息,及时向社区报告,协助落实高新区、街道、社区各项网格化管理措施。

(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不分隶属、不分级别,加强对本单位返岗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进行摸底排查,掌握人员健康信息,及时向所属社区报告,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五)高新区、街道、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对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开展地毯式大排查,加大随访摸排力度,增加巡查密度,提前掌握人员动态信息,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鲤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要逐一登记个人信息,建立健康档案,派人早晚测体温,安排专人管理。来鲤人员量多的街道,要设置集中留观场所,同时做好人文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建立奖惩机制

对瞒报、漏报、漏管、管理不到位的高新区、街道、社区,对不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企业、单位、雇主、商户,对隐瞒不报、管理不到位的房屋出租者、收留户主,对不配合属地管控措施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鼓励举报不履行职责的上述单位及责任人员,鼓励举报不按照应急要求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雇主、商户、房屋出租者、收留户主及个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表扬和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3558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0日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5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止全区活禽交易。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停止各类活禽交易。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开展好本辖区停止活禽交易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停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含固定门店,下同),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继续经营的商户,督促交易场所实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活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外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活禽的违法行为;区卫健局负责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处置,指导涉禽人员落实防控措施。

三、加强活禽交通运输环节管控。公安、城市管理、农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控外地流入本区市场活禽运输车辆,对过境活禽运输车辆严格监管。

四、加强执法监督。要保障冷鲜禽类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价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区商务局负责监控白条禽市场供应情况,确保白条禽市场保质保量供应。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活禽、禽肉及制品行为,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禽,由区农水局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肉及制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法活禽交易行为,可以拨打相关举报电话。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区商务局:0595-22355783

区农水局0595-22355828

恢复活禽交易的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另行通知。

 2020年1月31日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6号通告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就减少人员流动问题作出如下通告:

一、居民群众自觉减少外出。除采买生活必需品、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及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保障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上班的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二、从湖北等省外重点疫情区域及经停湖北等省外重点疫情区域后进入鲤城区的人员,需在到达住处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报告,并接受医学隔离观察14天。

三、与第二条所列两类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也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并自觉落实居家隔离观察14天。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健康检查、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2、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

3、隔离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擅自外出或具有其他违反隔离要求的行为;

4、隐瞒或虚报个人信息、行程、病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人员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6、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五、快递、外卖行业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辖区所有公共休憩场所,一律不得集聚人员开展活动。

七、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出租房房东及房屋中介机构一律暂缓出租业务。对已租住租户,房东须履行主动报告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租赁人员情况。对存在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东责任。

八、辖区所有小区、写字楼、办公楼实行“封闭式”管理。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区住建局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封闭式”管理工作;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属社区负责“封闭式”管理工作;各单位办公楼由单位负责“封闭式”管理工作。

九、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凡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阻,参与聚众闹事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自己、亲戚,带动朋友、邻里,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劝导居民群众按要求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聚集;各街道、区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鼓励举报在家隔离未满14天的对象外出行为,鼓励举报区防控指挥部未掌握的重点疫情区来鲤人员,对知情未报或违规接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3558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