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02 15:25 浏览量:1

2017年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说明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泉鲤政财〔20178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鲤城区司法局的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财政核拨

4

1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降槛扩面,提质增效”为目标,坚持服务为民,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深化便民服务,巩固办案成果,全面提升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扎实开展法律援助专项工作

一是围绕特殊群体的援助需求,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绿色通道,推行“零距离亲情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特殊群体提供电话求援上门服务。二是开通“家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与区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家事审判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鲤城法院按《意见》规定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的当事人,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切实维护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者等弱势家事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建立申诉案件代理机制,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因经济困难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针对案件不同阶段采取代拟法律文书、听证代理、诉讼代理等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实现应援尽援,确保申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四是做好刑事通知辩护指派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服务网络,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

目前我区拥有法律援助站21个,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79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80多人。今年在原有街道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使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延伸到最基层、最需要援助的群众身边。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2017,法律援助中心收入预算为40.71万元,2016年建设10.4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0.7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资金0万元,直接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0.71万元,2016年减少10.4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5万元,项目支出21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0.71万元,2016年减少10.46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法律援助18.51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等支出。

(二)办案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三)办公设备1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电脑。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养老费。

六、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情况

无此项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八、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万元,比2016年减少1.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九、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直接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直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 2017年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总表(一)

22017年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总表(二)

32017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

4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5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6、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结余安排使用情况表

7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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