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决算说明
时间:2018-08-01 16:36 浏览量:1

按照《鲤城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鲤财决【20181号)及《关于开展区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泉鲤政财【2014132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单位主要职责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鲤城区司法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财政核拨

4

3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降槛扩面,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抓手,深化便民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鲤城区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与泉州市法律援助系统对接,该平台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审批于一体,群众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即可通过该平台在线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查询进度,中心工作人员可通过泉州市法律援助系统进行解答、审批和指派,使群众足不出户在家即可享受便捷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继续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批程序。与区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家事审判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开通“家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鲤城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或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符合《意见》条件的当事人可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三是建立“拥军优属法律援助点”。在东北社区、清华社区、火炬社区设立“拥军优属法律援助点”,并配备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援助文书,为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最需要援助的广大军人军属身边。

201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82件,受援人582人,接待咨询463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384.26万元,为受援人节约律师费用109.66万元。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本单位年初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56.36万元,本年支出56.36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一)2017年收入56.36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11.57万元,下降17.03%,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56.36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2017年支出56.36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11.57万元,下降17.03%,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7.9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4.28万元,公用支出3.67万元。

2.项目支出28.41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6.3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9.57万元,下降14.52%,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法律援助(项级科目)55.1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74万元,下降16.29%。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科目)1.1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17万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科目单列。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9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4.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00万元,同比增长0.00%。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0.00%0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0.0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0.00%0.00%
  (三)公务接待费0.00万元。累计接待0批次、接待总人数0人次。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0.00%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34.93%,主要是:办公费及采购货物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无此项目。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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