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时间:2019-05-30 09:07 浏览量:1
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9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包含3个子项) 1.新办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延续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3.变更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包含2个子项) 1.新办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修订)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换证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3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包含4个子项) 1.新办(含变更项目或场地)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三款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3.《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闽卫法监〔2007〕146号)

    第十九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不包括迁址)的,应当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项目或诊疗设备的,重新依据放射诊疗项目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本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变更(不含项目或场地)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3.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4.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含2个子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按以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它单位和部门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

    (十一)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2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 理院等由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

    (十一)下放审批权限。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床位不满99张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由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中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报市卫计部门备案,名称冠“泉州”的报市卫计委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5 医师执业注册(含2个子项) 1.首注     1.《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6 护士执业注册(包含3个子项) 1.延续     1.《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3.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7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包含5个子项) 1.注册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再注册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3.变更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4.补发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接上 同上 5.注销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同上  
8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包含2个子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1.《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8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承接市卫计委托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2.《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3.《泉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泉人口发〔2011〕70号)

行政许可 行政审核审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承接市卫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