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6-02-02 16:11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532

申请单位:泉州天籁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聪伟

你公司(单位)于20151214向本局提出邀请泉州现代音乐团于201512261500开始在我辖区泉州影剧院举办一场励志儿童《快乐的熊猫》演出的申请,时间:(约演出70分钟),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已于20151214同意受理。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公司(单位)邀请泉州现代音乐团于201512261500开始在我辖区泉州影剧院举办一场励志儿童《快乐的熊猫》演出的申请时间约70分钟的行为。请你单位(公司)于20151215日后派员凭我局本决定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证件(批文),本件免费。同时必须认真制定相关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届时我局将派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务必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15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