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6-02-02 16:12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534

申请人:李启尧

你于20151211向本局提出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设立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于20151211日同意受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行为。

请你于20151216日后凭本决定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件,本证件免费。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20151216

 

 

附件: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