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0-02-26 16:11 浏览量:1
 

 

一、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三、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五、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和更新,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相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主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公场所显示屏、服务窗口、公示栏等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执法性质、法定代表人、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二)根据权责清单内容,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权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权限,编制并公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行政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执法服装、行政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六、本制度印发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