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0-02-26 16:12 浏览量:1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指的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五、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六、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24小时内补报相关程序。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开展调查取证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公告、听证笔录;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附上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现场勘验(检查)、听证等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十、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后作出,重大或复杂案件必须由案件评议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草拟的行政执法决定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理决定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经过案件评议的,应制作案件评议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实施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意见;当场送达处罚决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留存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采取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按照法定形式进行强制拆除公告。公告期限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做好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复核、处理意见的记录。经催告仍不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或强制执行申请,做好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做好文字和音像记录的收集归档工作,文字应在24小时内记录,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记录(现场发生纠纷冲突或突发事件的除外);音像记录应在24小时内导出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电脑,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导出(现场发生纠纷冲突或突发事件的除外),防止资料灭失。

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和执法记录仪的管理使用,并将记录资料导入到具有当事人、发生日期、发生地点、事件类型等可以索引的数据库。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保管文字和音像记录,要确保原始执法记录内容的真实、完整,不得删节、修改、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开执法记录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对执法检查时仅实施引导、劝导、纠正,且未产生纠纷矛盾的,有关文字和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为一个月;对属于突发性、群体性事 (案)件的、发生矛盾纠纷的、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应按规定归档并长期保存文字和音像记录。

二十、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与执法文书一起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归档、保存。

二十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二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