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30 12:02 浏览量:1

关于印发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鲤建〔2016113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监督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政府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鲤政办明传〔201619号)和《泉州市住房和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法〔201611号)要求,制定《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627

  

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阳光、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法〔201611号)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政府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鲤政办明传〔201619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员名单

为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张  翼(区住建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张伟志(区住建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

    长:张克曼(区住建局副局长)

                蔡元为(区住建局副局长)                                             

      员:庄丽梅(区住建局法制股兼审批股负责人)

                曾惠鑫(区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区造价站站长)

    林文锦(区住建局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股负责人、区住房中心主任)             

    李群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康(区建筑安全监察站站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建筑工程主体监管小组、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小组、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小组等四个工作机构。

    1.协调办公室:依托在区住建局政策法制股,办公室主任由庄丽梅同志兼任。负责双随机抽查的协调工作、省市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建设的对接工作。

    2.建筑工程主体监管小组:依托在区住建局建工股,组长由曾惠鑫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群宏、奚康同志兼任。负责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含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3.房地产与物业监管小组:依托在区住建局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股,组长由林文锦同志兼任。负责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和物业管理活动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4.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小组:依托在局审批股,组长由庄丽梅同志兼任。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范、务实、高效以及省、市住建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机制的工作要求,各监管小组要积极与省、市对接做好全省住建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随机抽查的事项可线上抽取,可过程留痕,可责任追溯;压缩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实现既依法履职,又体现改革服务精神,防止检查任性,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讲求实效。随机抽查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中梳理出推广双随机事项清单,并对不同的监管事项、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广随机抽查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确保监督检查事项依法有序的前提下,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信息协同。将抽查结果与既有信息平台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效率。

  ——坚持公开公正。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及相关运行机制等信息,约束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监督检查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检查权力阳光下运行。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我局决定先选取建筑工程主体监管3项检查事项,在区住建系统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清单详见附表),及时公布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将根据形势变化或者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完成时限:20166月底

(二)建立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

待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公布省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的建库规则后,各监管小组应根据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涉及的抽查事项确定相应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届时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将统一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具体抽查事项、名库等的数据收集、录入工作。

各监管小组应于830日前将检查人员库及检查对象库的信息报送协调办公室(局政策法制股)。

完成时限:2016830日前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具体抽查频率和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对抽查数量、频次作出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且经查属实,或者列入黑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异常的市场主体或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各抽查事项的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监管小组根据省、市住建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各监管小组要对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涉及的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上级移交督办案件,接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查处,不得再自行移交其他部门,查处结果应当按时反馈。检查结果应与信用管理相结合,使检查结果成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已明确要求将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各监管小组要高度重视,马上行动起来,以改革的担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随机抽查监管方法,细化工作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各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推行联合抽查。建筑工程主体监督检查中,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合并检查,一次性完成。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相应调整监督检查机制,必要时,可采用聘请专家或购买社会技术服务等方式解决技术监管力量不足,保证71日后建筑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省住建厅将在省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投入运行前组织专门培训,各监管小组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培训,双随机协调办公室充分发动各监管小组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表: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

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管领导

1

建筑工程主体监管

(含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监督检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七条

2.《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43号)第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

7.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06号)第二十八、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1.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中: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定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2.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监督检查中是否经过施工图审查等;

3.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中(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监督检查;

3)全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以及工程检测、预拌砼专项检查。

局建工股

区质监站

区安监站

区造价站

曾惠鑫

李群宏

 

张克曼

2

房地产与物业监管(含房地产市场检查和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6.《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局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股

区住房中心

林文锦

张伟志

3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庄丽梅

张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