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闽南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2-09 16:21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鲤城区闽南传统建筑

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鲤政办202068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鲤城区闽南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9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闽南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鲤城区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防止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流失或损毁,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规定所称的传统建筑是指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未列入泉州市辖区历史建筑名单的特色古民居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泉州不同时期历史风貌、地方特色,保留不同历史时期建筑施工工艺和材料的建筑。

三、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统筹使用的原则。鲤城区文旅集团作为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构件管理单位”)。

四、构件管理单位应在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中安排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统筹用于传统建筑构件回收、保管等具体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责任,主动与区住建局、文旅局以及区文旅集团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辖区传统建筑资源信息调查收集工作

六、各片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指挥部)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应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复的项目征收红线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团队对征收红线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梳理出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材料清单,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

七、经第三方技术团队认定为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在房屋拆迁前,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指挥部)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避免传统建筑构件被盗、流失。

八、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指挥部)应加强房屋拆除管理工作,根据第三方技术团队提交的片区建筑保护方案,将传统构件分类处置要求列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发包合同内,明确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传统构件保护性拆除。

九、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指挥部)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做好拆除监督工作,确保传统构件拆除后的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拆除完成后运送至指定的存储仓库。

十、构件管理单位应全程介入拆除工作,构件拆除后须立即组织验收和查验,对传统构材进行妥善分拣、编号、存放、管理,避免拆除及转运期间构件损毁。

十一、传统构件收集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的整栋闽南传统建筑实物等。

(二)古民居、宗庙、寺庙、塔、桥、石井等建筑构件,包括石雕、木雕、砖雕、砖瓦、彩绘、泥塑等,以及有利用价值的石、木、旧料等。

(三)项目施工中发现或挖掘出的可利用构件,如旧石材、景观石等。

(四)其他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实物等。

十二、构件管理单位应在全区范围内择址设立闽南传统建筑构件存储仓库,统筹做好存储仓库的防雨、防潮、防晒、防盗等措施,加强构件出入库登记,确保安全管理。

十三、构件管理单位应成立工作专班,指派专人统筹做好传统构件的影像采集、构件编号、入库登记、信息造册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各片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指挥部)应在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已征收房屋的建筑构件列为国有资产,由构件管理单位采取无偿征调的方式回收。

十五、构件管理单位应加强宣传,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传统构件构件管理单位可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等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区住建局、文旅局牵头,区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组建传统构件价值询价小组,统筹负责传统构件价值认定工作。

十七、构件管理单位应拓宽传统构件回收渠道,可向私人或非国有单位收购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构件,收购构件价值经传统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后由构件管理单位向出售单位进行收购。

十八、构件管理单位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传统构件供需平台,回收构件不属国家文物范畴的,可统筹使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类传统建筑修缮项目。

十九、传统构件利用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者向构件管理单位购买构件出售价格由传统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构件出售收入统一纳入传统建筑回收利用管理专项资金账户,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回收构件属文物级别的,按照文物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十一、区住建局、文旅局应加强业务指导,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传统构件价值鉴定指导工作,专家委托费用由构件管理单位从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二十二、区住建局、文旅局应加大传统构件材料推广利用宣传,在古城保护和新区建设中,涉及闽南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推广使用传统旧构件,确保项目保留传统文化的本真。

二十三、鲤城公安分局应加强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二十四、区住建局、文旅局应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传统构件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由区住建局、文旅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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