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1-31 10:23 浏览量:1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的通知

 泉鲤应指办202013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高新区、各街道和各相关部门通知所属相关企业按要求执行。

 

                        鲤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131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泉防控指办〔20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市近期往湖北探亲、出差、旅游返泉就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6号)要求,现就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除已开工(或运行中)企业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省外员工到岗后,企业必须按照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文件第三条要求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确因工作需要于2924时前返泉的省外人员,用人单位或雇主及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检验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隔离观察14天,无相关症状方可安排上岗。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企业、单位错峰开工的总体安排原则,向市政府报备。

四、在疫情存续期内,各地要指导用人企业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每天2次逐一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现相关症状,要及时报告当地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疫情管理事项仍按泉防控指办〔20206号文件执行。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1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