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2018〕16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
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泉政文〔2015〕13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2018年6月6日,我区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召开论证会。经论证,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实的拟征收范围界限作为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5.5万㎡,构筑物约1.86万㎡。
特此公告。
附件: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改造项目滨江A地块征收范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