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 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09]110号 中心市区各物业企业: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作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09]197号)精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