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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30 15:30 字号:
 

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展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建设用砂短缺问题逐步凸显,违法采砂和违规用砂时有发生,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程项目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据测算分析,2019至2021年全省建设用砂预测需求总量约为3.3亿立方米,年均约1.1亿立方米(其中:用于钢筋主体结构用砂7600万立方米,用于工程回填等非结构用砂3400万立方米),而我省河砂开采年度控制总量仅700万立方米左右,既有机制砂年产能约2000万立方米,缺口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工作,多次研究部署,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机制砂、河砂、海砂等建设用砂资源利用,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为此,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海事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既要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又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通过三年时间努力,全省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2019年,持续加大用砂供给。新增机制砂年产能1500万立方米。

  ——2020年,用砂供需矛盾有效缓解。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5000万立方米。

  ——2021年,用砂供需达到基本平衡。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7000万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科学合理利用河砂、依法依规使用海砂资源、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利用和坚决打击非法违法采砂等五个方面。

  在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方面。一是要求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在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机制砂规划项目选址出让,推动规模化项目落地。项目以地区用砂就地平衡为主,实行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联供。二是强调加快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2020年实现全省计划项目投产。要求属地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一项目一协调”机制,有力推进机制砂项目建设。三是强调坚持高标准开采和高质量生产。推动创建若干年产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现代化绿色矿山示范基地,打造一批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工程。四是要求规范机制砂生产企业管理。主要是要求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在科学合理利用河砂方面。要求水利部门按照“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原则,科学制定相应的采砂规划。要求河砂供应要优先满足省内需求,保障高铁、核电等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拓宽河砂来源,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地区从境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进口合格河砂。

  在依法依规使用海砂资源方面。一是要加强海砂资源勘查利用。要求有序开展海砂资源的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让的海砂资源储量。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海砂开采。二是要求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要求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推进海砂项目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开采总量、开采运输过程的管控。三是强调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规定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要求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大型项目,要在设计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

  在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利用方面。一是鼓励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针对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交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依法依规处置。二是鼓励利用废弃矿山生产机制砂。对列入省级投资工程包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复绿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生产机制砂。砂石料、机制砂收益经核定后可冲抵复绿工程合同价款。三是鼓励一般固体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

  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方面。一是要求严厉打击机制砂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林毁林等行为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加快侦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二是要求加大河道非法违法采砂整治力度。要求水利等相关部门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联动快速查堵利益链条,依法精准打击。充分运用河湖长制平台,提高我省河道采砂监管水平。三是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建立“海上一把抓、岸上再分家”“海陆联动、溯源追查”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海砂执法联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各涉海部门共建共享共用。

  (三)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应机制,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二是落实要素保障。要求市、县政府从用地、资金等方面对机制砂、海砂项目以及各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机制砂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三是推动长效管理。推动加快出台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用砂溯源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跟踪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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