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3-3000-2019-00002
    • 备注/文号:泉鲤金办〔2019〕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08
    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金龙街道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金龙街道办事处 时间:2019-01-11 11:20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相关部门:

      现将《金龙街道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龙街道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为确保辖区在发生非洲猪瘟动物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辖区农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各社区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非洲猪瘟动物疫情发生后或受到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威胁时,各社区、各部门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尽快控制和消灭疫情或防止疫情在我辖区发生。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为加强对辖区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孙刚涌任总指挥,分管农办的武装部长洪杰士任副总指挥,街道党政办、企业办、农办、安办、城管站、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卫计办、社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辖区非洲猪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农办,由洪杰士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进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各社区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社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办

      牵头组织协调街道各部门,强化疫情排查和防疫物资准备,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台账整理收集,屠实场生猪调运和检疫监管。

      2.财政所

      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企业办

      加强辖区内的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生鲜超市、冻库等的卫生管理,指导和督促业主做好消毒灭源等工作,并建立台账。

      4.派出所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5.城管站

      对辖区内的肉类流动摊贩、流动餐饮小摊贩、卤料摊、酒店、兴贤路、南环路两侧餐饮店的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进行指导及监管,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用于生猪饲喂,并建立台账。

      6.宣传口

      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7.卫计办

      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8.安办

      加强辖区内的大型生鲜超市、冻库的卫生管理,指导和督促业主做好消毒灭源等工作,并建立台账。

      9.各社区

      对辖区内的餐饮店、肉类摊贩、猪肉类制品(卤料、香肠、灌肠等)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无害化处理等进行宣传告知,并建立台账。

      三、应急反应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非洲猪瘟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收到可疑疫情情报的应急处置

      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专家到现场诊断。

      (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三)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四)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协调上级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五)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六)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封锁,同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防治非洲猪瘟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药品、器械等)负责物资的经常性储备和疫情时的调运。

      (二)技术保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应立即上报上级农业部门。配合做好采集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三)资金保障:要切实安排防治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疫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要积极协调财政局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人员保障:街道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社区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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