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5-0100-2019-00030
    • 备注/文号:泉鲤政开办文〔2019〕5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5
    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14:18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为了加强街道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街道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对《开元街道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25       

         (此件主动公开)


    街道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街道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清的各种经济活动,要按《会计法》予以干涉和拒付,对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街道主要领导。

    (一)强化内审机制。财政所要建立内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每年对机关各部门财务收支进行自查。

    (二)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三)勤俭办事创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二、财务机构设置与管理

    (一)各部门的财务由财政所分部门建账,实行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员由办事处指派专人担任。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所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所长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一)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各单位(部门)通过开户银行予以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必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开户银行对帐。使用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转帐支票支付。

    (三)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限额。预付报账单位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四、收入管理

    (一)坚决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所有收入应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开具票据,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月结。

    (二)凡持有物价局颁发的行政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收费,并使用向财政所领取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目录规定的票据,加盖部门公章及收款人印章,现金应当日存入银行。财政所必须于当月底与收费部门核清,如使用不规范收款收据、开白条或收费不开收费票据的视为违纪行为。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业务费等,各部门持上级文件或通知书,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开具票据,并负责办理拨款手续,款项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固定资产租赁收入,除财务人员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外,负责收取租金的部门也应建立能够反映收入项目内容的台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台帐,及时组织收入,并按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鲤城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泉鲤政财〔201985号)要求进行公开招租。

    五、支出及审批管理

    (一)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1.审批流程。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所负责,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实际工作需要转拨资金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街道财政所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执行。各部门需开支经费的,包括资金到位后的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必须先填制项目开支的请示和经费开支申请审批表,填明申请事由、支出项目及金额,由部门负责人签名,送会计人员审核,再送财政所进行复核,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向财政所或机关财务报支。财务人员在接到按审批程序办理完整的审批表后,对原始单据重新审核,符合开支标准的要及时拨付款项,最迟不得超过三天,若办事处资金周转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付款,财务人员要立即向办事处主任反映,同时向部门作好解释工作。

    2.审批权限。所有经费使用前,实行逐级报告制,经批准同意方可开支,不允许先支后报。本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经费开支(除接待费、接待用品按相应要求办理外)在0.5万元以内(不含0.5万元)的(属部门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其他开支类别),由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呈办事处主任签批。②一切经费开支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先填制经费报销单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必须由部门负责人送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审核,经费开支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零星办公费用,由分管办公室的分管领导签批;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送办事处主任签批;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另接待费、接待用品超1000元),必须事先填制经费开支预算表报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③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二)工资支出管理

    1.人员工资支出部分除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财政工资统发外,街道其他所有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的发放均由党政办明确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并书面通知财政所造表发放。

    2.凡是街道编制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因调动、晋升等引起的工资变动或特殊原因需扣款的事项,财政所一律凭党政办公室的通知(通知需先由分管党政办的领导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3.各类中心工作人员的专项工作补贴由分管党政办的领导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预借、预拨款手续

    1.机关各部门、个人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出纳员方可办理付款。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借款人应与财务部门结算核销。如果超过规定时限,街道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核销手续。借款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财务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超过3个月又没有充分理由的,视为挪用公款,交由街道纪工委按规定处理。

    2.在公务中需要预拨款的,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完整后,凭开支审批表向财务办理预拔手续,经办人须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并负责在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经办人应与财务部门结清。超出规定时间又无充分理由视为个人借款。

    (四)专项资金管理

    1.各单位(部门)从上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争取的预算外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部门)做出支出方案报财政办核实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2.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准巧立名目在专项资金内报销接待费等其他费用。专项资金确因客观原因改变用途的,应向原拨款单位申请批准。专项资金应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专项资金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单独结算,结算之后有余额,由街道财政收回。

    六、原始凭证规范管理

    (一)收入凭证一律使用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不准任何部门使用外购收据。

    (二)支出原始凭证一律使用由财政、税务等有权部门监制的票据,票据要有填制单位的印章,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应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背书要有经办、证明人签字,经手人、证明人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金额在300元以内(含300元),取得上述凭证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其它的收款收据,但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不得使用白条、不得化整分散。

    七、开支标准及管理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区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一)接待费报销规定

    1.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按参加宴请的对象职别确定接待标准,并事先按照要求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接待,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2.宴请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3.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承办部门应在接待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经街道领导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来访公函或通知文件和发票、费用清单等凭证。

    (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报销规定

    1.办公用品、用具: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用具,应事先报机关总务登记,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由街道总务统一购置,党政办验收。领用由总务造册,经领人签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2.购置资产: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必须事先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区采购办审批后,方可购置。不得以更换配件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所购置耐用消费品及固定性资产都属街道集体财产,应先报总务登记造册,使用人、保管人签章,然后办理报支手续。损毁、报废、转移、调动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1.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街道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2.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职级对应的上限标准执行。

    3.凡没有附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补贴(当日来回往返除外),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学习培训费报销规定

    1.业务培训费。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参加街道以上各级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标准报销。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2.干部学历教育。按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泉鲤委办〔2014149号)的文件精神,严禁干部参加高收费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权限和费用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参加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

    (五)公务车费用报销规定

    公务车加油原则上凭加油IC卡加油,特殊情况除外(如加油卡损坏等),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公务车维修应事先编制《车辆维修审批表》,报销时连同维修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一并作为附件入账,经车辆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运行费用定期公示等制度。按公车改革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及工程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街道政府采购、办公场所修缮、工程建设以及街道发展载体建设按照街道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执行(工程项目2万元以下(不含2万)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2-5万元以下(含2万,不含5万)采用公开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5万元以上(含5万)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工程款支付按规定审核审批后予以列支。招标文书(公告)报街道招投标办统一发布,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应报街道财政所备案核查。

    (七)会议费报销规定

    各部门召开各类会议应尽量利用街道会议室,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单》,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单》、《会议费结算汇总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及明细单据,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八)活动费用报销规定

    负责组织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发出邀请函,有上级通知或文件的也一并作为附件,随发票报销。

    八、监督管理

    (一)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各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政纪律的保证,街道财政所负责对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二)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坚持报销原则,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把握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纪律,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

    九、票据管理

    (一)街道财政所设立专职票据管理员,负责街道财政范围内所有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及开票工作。凡各部门所需各类票据,均由票据管理员向区财政局领取。街道各部门所用各类票据指定专人,向街道财政所领用、核销。

    (二)街道财政所使用或发放的有关票证必须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购,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财政所内部使用的有关票证严禁转让、转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三)建立各类票证领、销、存台账,详细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用、存以及作废、上缴、损毁等情况。

    (四)票据不准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零使用。严禁多头开票,严禁收款后不开票,严禁开票后不及时收款和入账。

    (五)定期组织对各类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票证及时缴销,财政、账款相符。

    (六)对各部门及社区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票据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票据丢失或违规使用票据,给予严肃处理。

    十、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须按月、季、年报及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二)会计档案一般只供财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毁损,凡查阅、复制、摘录等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三)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十一、政务公开

    凡批准独立建帐(包括支出专户)的部门,按照财务报告制度要求编造报表,出纳员每月2日前报送库存现金情况表,会计员每月10日前报送收支情况表,由财政所综合呈报街道主要领导及党政办,党政办统一在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十二、其它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开元街道办事处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开办文〔201747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开元街道办事处经费开支预算表

    2.开元街道车辆维修审批表

    3.开元街道公务接待审批单

    4.开元街道会议费预算单

    5.开元街道会议费结算汇总单

    6.开元街道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7.《鲤城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泉鲤政财〔201985号)


    附件1

    开元街道办事处经费开支预算表

                                                     

    申请部门

     

    申请金额

     

     

    申请事由

     

     

     

                          部门负责人:

    计划开支项目

    数量

    金额

    批准金额

    备注

     

     

     

     

     

     

     

     

     

     

     

     

     

     

     

     

     

     

     

     

     

     

     

     

     

     

     

     

     

    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主管意见

                                 

                                                      

    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实际开支情况

     

              

                                                      

    申请部门应认真填写项目计划,按批准项目金额执行,项目若有变动需补审批。

                 

    附件2

    开元街道车辆维修审批表

     

     

     

    驾驶员姓名

     

     

     

      

     

    1

    2

    3

    4

    5

    合计: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批

     

     

     

     

     

     

    附件3

    开元街道公务接待审批单

     

    宾客

    姓名

     

    单位

    职务

     

    随行

    人数

     

    正常食宿

     

    用膳标准(元/

    /天)

     

     

    宿

    标准(元//天)

    省部级

    厅司级

    县处级以下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宾馆

    (招待所)名称

     

    拟住天数

     

    宴请人姓名

     

    陪餐人数

     

    宴请标准

    (元/人)

     

    工作餐人数

     

    每人标准(元)

     

    接待费控制金额(元)

       

    伙食费

    住宿费

      

     

     

     

     

     

     

     

     

     

     

                        

     

     

     

     

     

                   

                               

                                   

    附件4

    开元街道会议费预算单

     

        

                   

    会议名称(内容)

     

    会议时间

          日至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对象

     

    参加会议人数

      

    其中:工作人员    人;驻地代表   

    会议经费预算

    合 计

    住 宿

    伙食

    补助

    场租费

    交通费

    印刷费

    公杂费

     

     

     

     

     

     

     

    审批意见

     

     

     

                                            

                                                    

     

     

     

                       

    附件5

    开元街道会议费结算汇总单

    会议名称:

    开会时间:

    会议代表人数:      

    其中:异地代表:       

          所在地代表:  

    办会工作人员:      

    会期(含报到)天数:   

    按综合定额标准计算会议费开支控制数:        

    实际开支:            

    其中:住宿费          

          场租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印刷费          

          其他支出        

          (一)            

          (二)           

          (三)           

    审批领导: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附件6

    开元街道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部门:                                           

    姓名

     

    出差时间

         日起

         日止

    预计    

     

    出差前往地

    点及乘坐交

    通工具

     

     

    出差任务

     

    分管领导意见

     

    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意 

     

                     

     

    附件7

    鲤城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

     

    加强鲤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是指鲤城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单位作为资产出租方,将资产及依附于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广告位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规范招租流程

    (三)单位拟出租的所有资产,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填制资产租赁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单位应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告知义务,并于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区财政局报送招租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四)资产招租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及资产实际状况综合确定,除在次干道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其余资产招租均应聘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的市场租赁价格作出评估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6个月内上报同一地段的资产只需评估一宗资产,其余的出租资产招租底价可参照。

    (五)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必须通过公开选择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合法规范经营的资产评估机构。

    (六)单位以审批后的价格为起租价,经2次以上公开招租仍无法出租的,确需降低起租价10%以内(含10%)的,应报区财政局审批;超过1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七)单位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房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八)鲤城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审批后的资产租赁项目由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公开竞价招租或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但单项房产招租合同底价在每年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九)单位资产招租公告和租赁成交信息都应在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资产出租单位名称,资产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拟出租期限,出租资产租赁底价,招租形式,公示起讫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接受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等。

    租赁到期后单位应及时把资产收回,拟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单位资产统一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其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十一)单位资产招租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竞争性原则,严格控制协议租赁。因培育专业市场、政府招商项目、街道盘活资产等特殊情况确需设定招租条件,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应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二)单位资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和免租期,下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至5年。特殊情况下,要延长至8年及属重大招商项目需超年限的应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租期超过3年的,租金应采取递增的租赁办法,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资产转租。

    (十三)规范资产租赁合同文本。各单位应按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标的物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合同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条款。租赁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十四)资产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针对下列情形,单位在资产租赁合同中应制定对应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承租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或确实无力履行合同;

    2.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用途;

    3.擅自转租;

    4.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

    6.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

    7.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8.其他情形。

    因出现1-5情形导致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应积极向承租方追索;出现6-8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十五)因单位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合同中约定需对承租方装修改造进行补偿的,补偿金额如无法确定,应聘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装修改造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租金。

    (十六)单位应向承租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当日收取,金额在合同总金额的5%-10%之间。并对租金的支付时限和方式进行约定,严禁擅自减免租金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

    (十七)单位应将资产租赁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明确资产出租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办法,健全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并按照政务及相关规定及时公布租赁情况。

    (十八)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国有资产租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明细清单、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当年收缴情况等内容。

    (十九)单位应强化租金收入和租赁档案的管理。租金收入要确保应收尽收,应上交区财政收入的必须及时上缴。资产租赁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租赁竞价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二十)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对资产租赁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资产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资产租赁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单位应定期检查下属单位资产租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各单位有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资产出租审批表

       

     

     

     

     

     

     

     

     

     

     

     

     

     

     

    附件

    ××单位资产出租审批表

    出租单位

     

    出租资产名称、地址

     

    出租资产面积

    (平方米)

     

    周边市场租金情况

     

    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元/月)

     

    原承租方

     

    原出租资产价格 

      (元/月)

     

    原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申请招租期限

    (年限)

     

    出租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出租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局一份。

    抄送:区纪委、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街道党政领导。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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