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9-21 16:27 浏览量:1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四、(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