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四、(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