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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生育保险 相关内容
生育保险包含以下内容:

准妈妈必备医保知识(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一、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

  (一)我市生育保险参保对象

  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除灵活就业人员外的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均须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二)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我市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35%。用人单位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四)参保职工怀孕后在定点医院产检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不再实行包干管理。

  (五)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其配偶未就业且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时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规定标准给予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一次性定额补偿。

  (六)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渠道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并领取生育服务登记表的、妊娠终止(含异位妊娠)已领取结婚证的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服务站申请开通“产前登记”,开通后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七)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八)生育津贴待遇政策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温馨提示: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含)内办理出生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天(不含)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

 

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怀孕了,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了,

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省本级职工医保为例

一起了解下

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因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同,

详情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并及时补缴)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保未满3个月或中断缴费超3个月且补缴的,享受减半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待遇。

  提示:参保人因更换工作等原因,需要将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关系转移至异地的,可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生育参保凭证打印”,或至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01办理产前登记

  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政务共享信息或纸质材料)、预产期诊断书、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产前登记(含异地生育备案),或至省级医院医保服务站及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提示: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生育服务登记表》。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至统筹区外产检、分娩的,在办理产前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02直接刷卡结算

  成功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结算相关费用时,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办理产前登记情况。

  03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刷卡结算的,省医保中心将于刷卡结算出院后的次月底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提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需至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情形需手工报销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应材料至省医保中心(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四楼)办理。

  经核准的跨省生育、因急诊等原因产生的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的提供1-6项和第8项材料;因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等仅申请生育津贴的提供1-3项和第8项材料。

  1.《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请单》(可现场领表填写);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章);

  3.本人有效银行储蓄卡(注明开户行);

  4.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5.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6.《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可现场领表填写);

  7.《福建省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领生育医疗待遇个人承诺书》;(仅参保男职工申请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需填写,可现场领表填写)

  8.《生育服务登记表》: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一:产前登记信息/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人因更换工作等原因,需要将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关系转移至异地的,可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生育参保凭证打印”,或至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办理。

  因各地生育保险政策存在差异,若您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省本级:0591—12345转6

  福州:0591—12345转7

  厦门:12333转医保组

  漳州:0596—12345转医保

  泉州:0595—12345转1再转2

  三明:0598—12345转医保

  莆田:0594—12345转2

  南平:0599—12345转医保

  龙岩:0597—12345转医保

  宁德:0593—12345转医保

  平潭:0591—12345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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