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个!鲤城全面实行政府合同管理!
时间:2020-11-12 08:29 浏览量:1

  为打造法治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日前,鲤城区在全市率先出台《鲤城区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鲤城区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合同实现全流程规范、全过程管理,并于10月28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暂行规定》全文共八章42条,对政府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查、签署、履约监督、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将涉及标的达人民币400万的合同;涉及政府资产、物业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借用、租赁、转让,在城市规划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活动中权利处分等行为的合同;重要招商引资活动中签订的合同;签订的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合同;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区政府要求重点监管的其他合同;涉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的重点监管合衍生协议列为重点监管合同。 

  《暂行规定》明确,由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区司法局负责全区政府合同管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政府合同管理监督各项职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让各部门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暂行规定》出台前,我区政府合同没有专门统一的管理,‘重签订、轻管理’,存在过程监督不到位,履约兑现不到位等现象。”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道,《暂行规定》明确了政府合同审查制度,要求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细化了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清单、审查内容和签订程序,形成严格的工作流程,从法律层面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强化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约效力。 

  在政府合同的履约和备案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同时还规定了应当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的情形,有效预防合同风险的发生;合同承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区政府报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政府合同应当至少签订一式四份,由区政府办、司法局、承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鲤城同步出台《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等32个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合同监管相关事项,通过建立完整独立、职责明晰的闭环监管机制,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暂行规定》《联席会议制度》的施行,让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管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同时也确保了政府决策程序合法、过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