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已有房东被罚,这件事违规!
来源:海峡导报、厦门翔安消防 时间:2024-03-07 09:38 浏览量:1

注意!注意!刚刚!最新公布!

厦门两名房东

双双摊上事了

行政处罚!!!

消防重要提醒

@所有人赶紧看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责任人受罚

  为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进楼入户”及“飞线充电”等现象,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厦门翔安区马巷街道综合执法队近期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现将马巷街道近期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

  2024年2月,马巷街道办执法人员对后滨社区张林里一处自建出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马巷街道办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责任人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马巷街道办执法人员对郑坂社区北里一处自建出租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房东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马巷街道办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该自建出租房房东郑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法律责任】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郑重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生命安全,请务必注意:

  个人:请将电动车或电池放置在集中充电设施中规范停放或充电;切勿在住宅内(含楼内、室内)进行充电;切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不要违规改装电池或购买二手电池。

  有关单位:依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