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200-2021-00022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1〕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6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5-17 15:19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鲤城区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文〔2020〕3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鲤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区属国有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全方位做好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二、推动规范设置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一)各区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暂不具备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法务工作人员。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财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

      (四)各区属国有企业要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务工作人员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五)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将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设置情况及法律顾问聘用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合同订立监督。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合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前,应先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及合同条款。强化关口前移作用,切实降低风险隐患。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法律风险控制,使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合同履约跟踪。各区属国有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全过程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出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档案是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凭证,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做好档案登记、归档、保管工作,完整保存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作为发生合同纠纷时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强化合同纠纷处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或威胁国有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积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在通过协商、调解、诉讼及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不得擅自放弃属于国有企业一方享有的或可能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外部监督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区财政局报告当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区合同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通报,督促责任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通报应同步抄送区合同管理中心。

      五、法律责任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经济纠纷。

      在合同签订、履行、监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过失的;

      (二)合同的签订、履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四)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空白授权委托书的;

      (五)遗失重要证据材料(如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的;

      (六)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导致贻误时机的;

      (七)其他违反企业合同相关制度的。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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