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300-2019-00033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9〕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9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6-28 08:4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194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鲤城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鲤城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619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福建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740号)精神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9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为重要抓手,以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高公务人员诚信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人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将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履职的根本准则,通过各街道、各部门政务公开专栏、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信用泉州”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将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

    二是坚持勤政高效、守信践诺。优化行政流程和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严格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准确记录和客观评价政府部门与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等履行情况。严守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诚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三是坚持监督检查、共同监管。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政府与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务诚信评价监督机制,加强横向同级监督、纵向上下级督导,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共同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四是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以“守信受益、失信受限”为导向,对守信践诺、信用状况较好的政府部门,提供优惠和便利;对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以及懒政怠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交易违约、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查处、曝光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政商环境。

    二、 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加快建立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区政府定期对各街道、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各街道、各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区发改局、区效能办,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各部门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政府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区发改局,区人大、区政协,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受理政务失信举报投诉;动员媒体等各界力量,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社会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媒体舆论信息、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评级等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相关评价标准对各部门政务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预警。(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素质和诚信意识。(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持续实施)

    2.建立公务人员诚信档案

    将公务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荣誉表彰和违法违约违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等信用信息,特别是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公务人员诚信档案,并将有关记录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发改局,区监察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鲤城公安分局、法院;持续实施)

    3.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为主体,建立政府机构诚信档案,将政府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着重采集政府机构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按照规范格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泉州”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街道、各部门失信记录。(区监察委,区发改局、司法局,区法院、检察院,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4.强化政府机构失信行为整治

    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政府机构失信信息交换共享长效机制,定期通报政府机构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应及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单位和个人政务失信记录。(区法院,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5.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的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各类荣誉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街道及有关部门,根据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构建公务人员信用约束和激励制度。将公务人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环节应查核其个人信用情况,并依法实施限制和惩戒,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提供便利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取消资格、从严考核等限制和惩戒措施。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及信用修复机制

    1.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依法依规将权力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务公开专栏、“信用泉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区发改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持续实施)

    2.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类政府机构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区发改局、司法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三、 重点领域

    (一)政府采购领域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对采购人按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过程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核实,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依法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强化相关主体责任,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信用环境。(区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三)招标投标领域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使用等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并通过“信用泉州”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区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四)招商引资领域

    完善政府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避免过度优惠、违法优惠、恶性竞争。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实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切实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畅通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招商引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区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五)地方政府债务领域

    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六)街道政务诚信

    建立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绩效考核体系。各街道加大对诚实守信的宣传工作力度,逐步在各街道设立诚信宣传专栏, 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创建活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承担政府相关事务时,也应按照政务诚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诚信履职。(区民政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全面部署实施有关工作,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建立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各街道、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复制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二)加快制度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的制度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失信联合惩戒、政务诚信评价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政府部门政务公开专栏、微博、微信、媒体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树立政府诚信形象,营造浓厚的政务诚信建设氛围。(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推进,以政务诚信引领其他领域诚信建设。区发改局、法院要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判决一起、执行一起”。(区发改局,法院,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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