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1100-0800-2016-0064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泉鲤政文〔2016〕113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16-12-06 | ||
标 题: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 ||
附 件: | qz01100-0800-2016-0064.pdf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16〕113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15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198号)、市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和市政府办《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共77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公共服务事项40项)。调整后,区直26个部门(单位)共保留区级行政权力事项2097项(含行政许可117项),公共服务事项207项。
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衔接和承接工作,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于上级下放(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承接到位,调整编制新的运行流程图;对于调整的事项,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整更新后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主动对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将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做好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网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具体信息更新工作。
附件:1.调整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调整的区级行政权力(不含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的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40项)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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