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15-00002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5〕6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1-3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5-01-31 00:0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15〕6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区政府组织对区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未含省、部属、市属驻泉单位)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区级行政审批事项188项(含行政许可14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5项),其中行政许可包含子项12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包含子项4项;保留公共服务事项220项,包含子项106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此次区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部门,在新的“三定”规定印发后,要及时做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交接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在工作正式移交前,仍执行原有管理体制,确保工作不断档。

     

    附件:1.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泉州市鲤城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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