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各级各信息公开单位在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也依法办理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全国、全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显著提升,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随之增长,对我区依法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自2015年开始,我区将参照省、市做法,将“信息公开及时率”纳入区级绩效管理考评范畴,组织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时率、省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报表填报情况、区政府门户网群及信息公开专栏数据维护情况等开展巡查和季度通报。凡被省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发现问题或被省、市通报,严重影响我区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的,将按照区级绩效管理考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要相应建立起主动自查机制,对照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公开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依申请公开处理单等相关表格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08〕114号)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已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函、传真、当面、电子邮件等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监察系统按要求填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表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九)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进行查询;
(十)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已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函、传真、当面、电子邮件等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完毕的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并进行办结。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不予更正,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的,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鲤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
编号:
承办股(室)_____:
经审查,申请人(姓名)_____关于申请(信息内容)_______
_____________(申请表编号:____)属于有效申请。根据鲤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细则,现将该申请转给你股(室)办理,请于__年_ 月_日前将答复情况送交办公室(或公开办)。
办公室
年 月 日
|
股室处理意见:
此项信息属于:
□ 可以公开的信息
□ 非政府信息
□ 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附注理由)
□ 不予公开的信息(附注理由)
□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附注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 不存在该政府信息
□ 申请内容不明确(附注应予明确的申请内容)
□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不再重复处理
股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存根)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名称:
答复方式: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延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 )第 号-回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延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存根)
( )第 号-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以(□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一)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二)延长公开期限和理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存根)
( )第 号-部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以(□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部分内容不予公开。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的;
□ 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存根)
( )第 号-不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的;
□ 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存根)
( )第 号-非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
年 月 日
-------------------------------------------------(骑缝章)-------------------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本单位还应当告知:
□本单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掌握单位为 ,其联系方式为 ;
□本单位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存根)
( )第 号-非信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内。
年 月 日
-------------------------------------------------(骑缝章)-------------------
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 号-非信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参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存根)
( )第 号-不存告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通知书(存根)
( )第 号-补通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
年 月 日
-------------------------------------------------(骑缝章)-------------------
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补通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存根)
( )第 号-提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信息。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延迟至 年 月 日前提供。
年 月 日
-------------------------------------------------(骑缝章)-------------------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 )第 号-提通
: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除当场提供的外,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信息。如果本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本机关将延迟至 年 月 日前提供。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您的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政府机关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单位认为:
。因此:
□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
□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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