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泉鲤)安监管罚〔2016〕4号
被处罚人: 李*彬 性别: 男 年龄: 37 联系电话:131****7818
家庭住址:南安梅山镇竞丰村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李*彬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销售目的于2016年11月7日擅自从福建(晋江)联众化工公司以30960元买入环己酮20桶。2016年11月16日18时左右,在向南安协益印刷有限公司销售5桶环己酮的过程中引发了火灾。以上事实有鲤城区消防大队江南中队出警记录、李*彬询问笔录、福建(晋江)联众化工公司销售业务人员陈*周询问笔录、南安协益印刷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李*珠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环己酮18桶,并处以壹拾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泉州银行海信支行,(地址:温陵路中段,账户:鲤城区**局),账号 01003396100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