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鲤)安监罚〔2017〕4号
被处罚单位:韩彩(福建)内衣有限公司
地 址: 泉州市鲤城区泰康路**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业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韩彩(福建)内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如下: 1、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2、询问笔录3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相关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鲤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年 11月 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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