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防检查工作,确保冬春季节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有关规定要求,大队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季度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展馆、会堂;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6、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7、寺庙等宗教场所;
8、高层和地下建筑;
9、在建工程工地;
10、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
二、监督抽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除检查本规定第(一)项内容外,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监督抽查步骤
1、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符合抽查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2、大队将于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依法对抽查范围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泉州市鲤城区消防大队
(泉州市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代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