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泉州市鲤城区悦佳乐团
成立登记的批复
泉州市鲤城区悦佳乐团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泉州市鲤城区悦佳乐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准予泉州市鲤城区悦佳乐团成立登记。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文旅局。
泉州市鲤城区悦佳乐团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服务本社区居民群众,丰富业余生活,提高居民音乐素养作出积极贡献。
你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你单位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2019年7月26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人行,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